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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查验情况 ............. 55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
这次发行/本次非公 力源信息拟向李文俊、强艳丽非公开发行 13,043,477
力源信息拟向李文俊、强艳丽公开发行 13,043,477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
18,000 万元购买李文俊、强艳丽合计持有的飞腾电子 100%股权(包括李文俊持
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其中,18,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18,000 万元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实
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超过配套资金总额的 50%。
腾电子 100%股权(包括李文俊持有的飞腾电子 60%股权,强艳丽持有的飞腾电子
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确定。根据中京民信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5)第 328 号《资
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36,404.98
万元。公司及交易对方确认,标的资产的对价根据前述评估值确定为 36,000 万
自交易基准日(即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不含当
后,公司向李文俊、强艳丽支付完毕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 年 9 月 1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除权除息后)的 90%,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
确认为 13.80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向交易对方各方发行的股份数=(拟购买资产作价–现金 18,000 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公司本次拟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13,043,477 股,
有的用于认购力源信息股份的飞腾电子 34%的股权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文俊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1,826,086 股上市公司
股份(占李文俊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23.33%)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6,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李文俊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
数的 76.67%)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强艳丽于本次交易中
获得的 782,609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强艳丽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15.00%)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4,434,782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强
艳丽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85.00%)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2)飞腾电子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已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
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飞腾电子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承诺净利润
数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孰低者为准,下同)2,900
上述条件同时满足后,李文俊首次解禁股份数为 501,671 股,占李文俊于本
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7.47%;强艳丽首次解禁股
份数为 215,002 股,占强艳丽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二次解禁:1)飞腾电子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已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
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低
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 6,380 万元,李文俊第二次解禁股份数为 602,006 股,占
李文俊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2.97%;强艳丽
第二次解禁股份数为 258,002 股,占强艳丽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
2)公司与交易对方都同意,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 6,380 万元,则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公
李文俊第二次解禁股份数=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1,826,086-已解禁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
强艳丽第二次解禁股份数=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782,609-已解禁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
第三次解禁:1)飞腾电子 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
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 10,556 万元;2)2017 年经有证券业务资
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额+2015 至 2017 年飞腾电子累计实现净利润超
出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部分。上述条件同时满足后,李文俊、强艳
公司的锁定 36 个月的股份,在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补偿上市
若飞腾电子 2015-2017 相应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
对于 2015 年至 2017 年各年度的股份解禁有关事宜,应待飞腾电子 2015 年
至 2017 年各年度审计报告、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以及 2017 年度结束后的减值
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力源信息《公司章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力源信息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依据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发
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的,本次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6,000 万元,其中,18,000 万元用于
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18,00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支付本次交易
套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超过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完成对力源信息2015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送股和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所发行股份的登记确认,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已变更为384,076,504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
2009 年 11 月 28 日,力源信息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本次变更以 2009 年 8 月 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将经大信审字[2009]第 3-0382 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公司净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经大信验字[2009]3-0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12 月 8 日,力源信息完成了上述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公司共有 9 位发起人,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6 号文核准,力源信息于 2011 年 2 月公开
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670 万股,发行后力源信息总股本变为 6,670 万股。2011
2012 年 5 月,经力源信息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力源信息总股
本 6,670 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3,335
2014年3月27日,经力源信息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力源信息总
股本10,005万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
2014年4月28日,经力源信息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力
源信息向侯红亮等5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27,392,520股,以及支付部分现金,用
于收购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芯无限”)65%股份。2014
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侯红
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00号),核准该次发行。该次
2014年12月29日,力源信息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力源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
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282万份股票期权及218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
2015年4月8日,经力源信息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力源信息总股
本179,647,52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
2015年4月13日,经力源信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力源信
息向侯红亮等5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12,390,732股用于收购鼎芯无限35%股份。
2015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侯
红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26号),核准该次发行。根
据力源信息与侯红亮、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互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分期解禁股份数因力源信息2014年度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做调整,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数量调整为24,781,464
信息应用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力源信息子公司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马克持有力源信息 89,400,000 股股份,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马克除持有力源信息 23.28%股份以外,未
23.28%股份,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赵马克先生持
有上市公司 22.51%股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此外,本次
准)占上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未达
到 100%以上,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
本将由384,076,504股变更为397,119,981股,社会公众股股数不低于本次重组完
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上
3、本次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以中京民信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5)第328
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
李文俊、强艳丽合计持有的飞腾电子100%股权作价36,000万元。本次重组拟购买
同时,根据交易对方李文俊、强艳丽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表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15]第3-00087号《审计报告》,
飞腾电子100%股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这次发行股
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5、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3.80元/股,不低于力
源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力源信息股票的交易
不足12个月的,该部分股权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或上市交易,其余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前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飞腾电子股
权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符合《重
1、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4]第3-00019
号《审计报告》和大信审字[2015]第3-00087号《审计报告》,力源信息2013年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力源信息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
3、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力源信息2012
年度、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36,000万元,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1、2015年9月13日,飞腾电子股东会同意李文俊、强艳丽将合计持有的飞腾
2、2015 年 9 月 13 日,力源信息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资金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东李文俊、强艳丽于2015年9月13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根据中京民信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5)第328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截至评估
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飞腾电子100%股权评估值为36,404.98万元。力源信
息及交易对方确认,标的资产(飞腾电子100%股权)的对价根据前述评估值确定
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36,000万元,其中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对价
力源信息合计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18,000 万元,用于收购交易对方合
到位后 5 日内,由力源信息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现金 11,000 万元,并根据交易
对方各自所持飞腾电子股权比例向其支付现金。具体为:向李文俊支付 6,600 万
在飞腾电子 2015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承诺净利润的情况下,由
力源信息向交易对方合计支付现金 7,000 万元(须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生效的前提下,于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并根据交易对方各自所
持飞腾电子股权比例向其支付现金。具体为:向李文俊支付 4,200 万元,向强艳
丽支付 2,800 万元。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
股)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飞腾电子 50%股权,并根据交易对方各自所持飞腾
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
(除权除息后)的90%,经协议各方协商确认为13.80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须
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拟购买资产作价–现金18,000万元)*交易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力源信息本次拟向交易各方非公开发行股份13,043,477
股,其中向李文俊发行7,826,086股、向强艳丽发行5,217,391股。本次非公开发
持有的用于认购力源信息股份的飞腾电子的34%的股权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李文俊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1,826,086 股上市公司
股份(占李文俊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23.33%)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6,000,0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李文俊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
数的 76.67%)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强艳丽于本次交易中
获得的 782,609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强艳丽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15.00%)
自这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4,434,782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强
艳丽认购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85.00%)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2)飞腾电子 2015 年度财务数据已具有证券业务资
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飞腾电子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数不低于承诺净
利润数即 2,900 万元。上述条件同时满足后,李文俊首次解禁股份数为 501,671
股,占李文俊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力源信息股份总数的 27.47%;
强艳丽首次解禁股份数为 215,002 股,占强艳丽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
第二次解禁:1)飞腾电子 2016 年度财务数据已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
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不低
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 6,380 万元,李文俊第二次解禁股份数为 602,006 股,占
李文俊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力源信息股份总数的 32.97%;强艳丽
第二次解禁股份数为 258,002 股,占强艳丽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锁定 12 个月的
2)甲、乙各方都同意,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
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 6,380 万元,则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力源信
李文俊第二次解禁股份数=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1,826,086-已解禁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
强艳丽第二次解禁股份数=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总和×782,609-已解禁股份数-已补偿股份数×
第三次解禁:1)飞腾电子 2017 年度财务数据已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
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若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累计实现
净利润数不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即 10,556 万元;2)2017 年经有证券业务资
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金额+2015 至 2017 年飞腾电子累计实现净利润超
出 2015 年至 2017 年累计承诺净利润部分。上述条件同时满足后,交易对方于本
锁定 36 个月的股份,在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补偿力源信息后
若飞腾电子 2015-2017 相应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
对于 2015 年至 2017 年各年度的股份解禁有关事宜,应待飞腾电子 2015 年
至 2017 年各年度审计报告、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以及 2017 年度结束后的减值
《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力源信息《公
易对方支付完毕第一笔股权转让现金价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力源信息与交易
根据中京民信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5)第 328 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飞腾电
元、4,176 万元。李文俊及强艳丽承诺,飞腾电子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项审计报告(与力源信息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对标的资产2015年度、2016
在2017年度标的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力源信息聘请的具有证
润数额低于2015年预测利润数额、2015年度-2017年度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额低
于2015年度-2017年度累计预测利润数额,交易对方应向力源信息补偿,具体如
2015年度、2017年度,于标的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的30日内,由力源信
在2017年度标的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力源信息聘请具有证券
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股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金额+2015至2017年飞
腾电子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2015至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部分,则交易对方应对
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股份数
量×本次发行价格-2015至2017年飞腾电子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2015至2017年累
点润投资 2015 年 5 月至 2015 年 9 月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持有点润投资 50%股权
接持有飞腾电子 40%股权,两人为丈夫妻子的关系,合计直接控制飞腾电子 100%股权,
昊拓电子 2015 年 7 月至今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飞腾电子持有昊拓电子
飞腾电子原名为“南京点润科技有限公司”,系由李文俊、强艳丽于 2004 年
8 月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8 万元。李文俊以货币资金认缴 75.6
万元并实缴首期出资 75.6 万元,强艳丽以货币资金认缴 32.4 万元并实缴首期出
资 32.4 万元。上述出资已经江苏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瑞华会验
2004 年 8 月 13 日,点润科技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2004 年 12 月 3 日,经点润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李文俊将所持点润科
技 51%股权转让给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股东强艳丽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4 年 12 月 6 日,李文俊与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2004 年 12 月 13 日,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2005 年 9 月 1 日,经点润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
限公司将所持点润科技 51%股权转让给李文俊,股东强艳丽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5 年 9 月 7 日,江苏大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李文俊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
2005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2006 年 7 月 10 日,经点润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108 万元
增加至 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92 万元,其中李文俊认缴新增出资 134.4 万元,
强艳丽认缴新增出资 57.6 万元。上述出资已经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6 年 8 月 29 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2006 年 11 月 15 日,经点润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 万
元增加至 4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李文俊认缴新增出资 70 万元,
强艳丽认缴新增出资 30 万元。上述出资已经江苏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
2006 年 11 月 24 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2013 年 10 月 10 日,经飞腾电子(企业名称于 2013 年 7 月变更为“南京飞
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由 4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600 万元全部由点润投资认缴。上述出资已经江苏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公 N[2013]B0590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3 年 10 月 24 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2013 年 10 月 25 日,经飞腾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飞腾电子吸收合并全资
构保持不变,吸收合并取得的飞腾科技净资产值记入飞腾电子的资本公积。2013
年 10 月 25 日,飞腾科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飞腾电子吸收合并飞腾科技。
2014 年 3 月 31 日,经飞腾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飞腾电子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3,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
民币,其中由股东点润投资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方式出资
800 万元,股东李文俊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方式出资 140
万元,股东强艳丽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以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方式出资 60 万元。
转增完成后,飞腾电子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上述增资已经
江苏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瑞华会验[2015]2-027 号《验资报告》
2014 年 4 月 9 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元资本公积金及 12,616,851.54 元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各股东按转增前持
股比例同比例转增。转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
上述增资已经江苏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瑞华会验[2015]2-028 号
2015 年 5 月 20 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15 年 5 月 25 日,经飞腾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点润投资将所持飞腾
电子 20%股权转让给李文俊,将所持飞腾电子 9%股权转让给强艳丽。同日,上述
2015 年 7 月 24 日,经飞腾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点润投资将所持飞腾
电子 26%股权转让给李文俊,将所持飞腾电子 25%股权转让给强艳丽。同日,上
2015 年 7 月 27 日,南京市江宁区工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飞腾电子目前拥有 2 家全资子公
注: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出具的苏高企协[2015]12 号《关于公示江苏省
2015 年第一批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飞腾电子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通过复审,目前处于公
注 1:根据飞腾电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宁房他证江字第 JNA150113 号)、抵押合同
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表中第 1 项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注 2:根据飞腾电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宁房他证江字第 JNA150113 号)、抵押合同
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表中第 2 项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经本所律师核查,飞腾电子尚有 908.5 平方米的房产已通过竣工验收,相关
注 1:根据飞腾电子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2 项租赁房产系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产,未取
得相关房产证。针对上述房产租赁瑕疵,飞腾电子股东李文俊、强艳丽承诺:“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租上述房产的租赁事项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物业租赁关系无效、出现纠纷,
或者因相关租赁房产并非依法建设而被拆除,导致飞腾电子需要另行租赁其他房产而进行搬迁,并因此遭
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罚、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人均无条件地对飞腾电子遭受的经济
注 2:上述与曹钟鸣、济南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按照《商品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登记。针对上述房产租赁瑕疵,李文俊、强艳丽承诺:“如飞腾电子
因前述房屋租赁瑕疵遭受任何行政处罚或罚款,本人对飞腾电子或力源信息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无条件全
注:根据飞腾电子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中的土
2、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320ZA0054号《审计报告》,飞腾电子
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320ZA0054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飞腾电子及其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均依法纳税。其享受税收优惠的
飞腾电子 2012 年 8 月 6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
通知》(国务院国发[2011]4 号)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4 年 3 月下发的《税收优惠资
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宁经国税流优惠认字[2014]第 7 号),自 2013 年 9 月 1 日
起,飞腾电子根据前述文件享受增值税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 2016
[200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的规定,昊飞软件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企业所得
通知》(国务院国发[2011]4 号)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根据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4 年 7 月下发的《税收优惠资
格认定结果通知书》(宁经国税流优惠认字[2014]第 12 号),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昊飞软件根据前述文件享受增值税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至 2018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
1、根据飞腾电子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2 年 12 月 11 日,
称“爱迪公司”),诉请爱迪公司支付拖欠飞腾科技的货款 307,280 元及逾期利息
21,781 元。2012 年 12 月 18 日,飞腾科技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2013 年 7 月 13 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双商初字第 0072 号《民
事调解书》,确认爱迪公司欠飞腾科技 307,280 元,其应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前
年 12 月 15 日前还清。2013 年 8 月 29 日,飞腾科技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申
元及诉讼费 3,118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2、2013 年 11 月 15 日,飞腾电子作为原告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爱
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双商初字第 00008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爱迪公司
12 月 31 日前偿还 437,629.72 元。如爱迪公司未按期还款,飞腾电子有权就剩
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6 月 19 日,飞腾电子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爱迪公司向飞腾电子支付 857,629.72 元及逾期支付调解书款项
的双倍利息(2014 年 5 月 10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3、2014 年 12 月 1 日,飞腾电子作为原告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南
法院作出(2014)浦商初字第 504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宇能公司拖欠飞腾电
子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宇能公司向飞腾电子支付 780,544 元
及诉讼费 2,000 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与实际控制人均为赵马克(Mark Zhao)。
务,是推广IC新产品、传递IC新技术、整合IC市场供求信息的重要平台,是IC
本次交易完成后,李文俊、强艳丽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97%、1.31%的股份,
持股比例低于5%。此外,点润自动化主营业务为设计、生产、销售SMT高速飞针
首件基板检查机,基本功能为SMT代工产品首件检测,与上市公司和飞腾电子的
1、2015年6月8日,力源信息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拟筹
划重大事项,股票自2015年6月8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2、2015年6月15日,力源信息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因
筹划事项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重大资产重组事
3、2015年6月23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7日,力源信息分别发布《重
4、2015年7月14日,力源信息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披露
6、2015年8月14日,力源信息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披露
7、2015年8月21日、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7日力源信息分别发布《重
监公司字[2007]12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力源信息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以下合称“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就自力源信息本次交易股票停牌
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草案公布之日前(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
圳分企业来提供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
2014年12月29日,力源信息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力源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
同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00万股人民币A股普通股。王晓东、陈福鸿、刘昌柏、
2015年4月9日,经力源信息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市公司
现有总股本179,647,52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合计转增179,647,5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59,295,040股,上述激励对
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一)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即对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力源信息盈利能力比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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